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23 下列何者非屬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之租稅保全措施?
- A 辦理禁止處分登記
- B 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
- C 向法院聲請裁定假扣押
- D 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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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租稅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在稅款收回來之前『先行凍結財產或限制活動』,還是為了對已經不繳錢的人進行『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這兩者在法律階段與強制力程度上,哪一個更偏向行政執行後端的終極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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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內容。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明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實施之稅捐保全措施包含:首先,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就其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此即對應選項A之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其次,當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等法定情形時,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此即對應選項C之向法院聲請裁定假扣押;再者,若欠繳稅款及罰鍰達一定金額標準,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此即對應選項D。綜觀該條文全部內容,並未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管收之措施,故選項B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租稅保全措施,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