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0 題
1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繳應納稅捐之徵收,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因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免予執行?
- A 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
- B 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C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 D 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手段的目的」來思考:如果政府採取某項措施是為了防止你「跑掉」或「把錢藏起來」,當你主動交出一份同等價值的抵押品(擔保)後,哪一種措施在邏輯上就失去了「繼續維持」的必要性?而哪一種措施性質上只是在現有財產上「打個標記」,即便你提供了其他東西,政府維持這個標記是否對你的權利侵害最小且最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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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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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這是一道專門測驗稅捐保全程序的法條細節題,你能精準命中答案,顯見你對行政法規的熟悉度相當不錯。
稅捐保全手段與擔保之法理
在稅捐稽徵實務中,為了確保國家稅收,法規設有不同強度的保全手段。依照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與第 24 條的規定,當機關採取「提前開徵」(選項 A)、「聲請法院假扣押」(選項 D)以及「限制出境」(選項 C)這類對人民權利影響較劇烈的措施時,法律皆明文賦予納稅義務人透過「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來免除或解除執行的權利。相對地,選項 (B) 的「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即禁止處分),性質上屬於基本保全,法條中並未明文賦予因提供擔保即可「免予通知執行」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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