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
- B 抵押權優先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 C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D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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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拍賣程序中幫債務人賣掉貨物,這筆「因拍賣而產生」的新稅捐,如果不能先從拍賣得價中扣除,而是讓原本的抵押權人領光,則這筆「為了實現債權而產生的稅金」最後會變成誰的負擔?這是否符合公平與國家債權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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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稅捐徵收與其他債權間的優先順序。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一般稅捐的徵收依法優先於普通債權,且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以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皆具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效力,因此選項A、C、D的敘述皆完全符合法律規範。選項B指稱抵押權優先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此敘述顛倒了法定的優先順序,因為營業稅的課徵應優先於抵押權,故選項B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