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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甲的房屋遭法拍,拍定價為 500 萬元,其積欠的債務及稅捐如下:①向好友借款 100 萬元,未設定抵押 ②向銀行抵押借款 300 萬元 ③所得稅 10 萬元 ④該法拍屋的房屋稅 5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上開拍定價款應清償上開債務及稅捐之順序為何?
  • A ②③④①
  • B ③④②①
  • C ④③②①
  • D ④②③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同時「保障政府的基本稅收(針對不動產)」、「維護金融抵押體系的穩定」以及「追繳個人一般的欠稅」,在只有一份拍賣價款的情況下,哪一種稅捐與該標的物的關係最直接、最應該最先被扣除?而銀行的設定權利與個人的一般稅捐相比,誰更具有法律上的優先保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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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非常好!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關於債權清償順序的層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實務法拍與資產清算中是極其重要的觀念。

  1. 特定稅捐優先:根據法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④)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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