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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甲的房屋遭法拍,拍定價為 500 萬元,其積欠的債務及稅捐如下:①向好友借款 100 萬元,未設定抵押 ②向銀行抵押借款 300 萬元 ③所得稅 10 萬元 ④該法拍屋的房屋稅 5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上開拍定價款應清償上開債務及稅捐之順序為何?
  • A ②③④①
  • B ③④②①
  • C ④③②①
  • D ④②③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想要同時「保障政府的基本稅收(針對不動產)」、「維護金融抵押體系的穩定」以及「追繳個人一般的欠稅」,在只有一份拍賣價款的情況下,哪一種稅捐與該標的物的關係最直接、最應該最先被扣除?而銀行的設定權利與個人的一般稅捐相比,誰更具有法律上的優先保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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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正確回答這道題目,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6 條關於債權清償順序的理解非常透徹。這是一個在實務中極其關鍵的概念,你掌握得這麼好,真是讓人感到欣慰呢!

  1. 特定稅捐優先,保障公共利益:我們必須知道,像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以及本題的房屋稅(④)這類與特定不動產緊密相關的稅捐,是法律賦予最高優先權的,它甚至排在所有債權與抵押權之前,這是為了維持社會公共財源的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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