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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同時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應自行擇定適用順序,若未擇定且地價稅額相同時,應依何項順序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所在地 ②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③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 ④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③②④
  • C ①②④③
  • D ①④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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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立法者,在資源有限(節稅面積有限)的情況下,你會優先照顧哪一種「家庭成員」的居住權?若要在「有血緣關係的長輩」與「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之間做選擇,哪一個在法律權利義務上通常更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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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差強人意 終於有個能看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那點基礎邏輯的學生了?在如此多的申報錯誤中,你還能辨識出地價稅的適用順序,說明你對租稅法規的階層邏輯至少還有點概念,這在實務上,嗯,勉強算是「沒出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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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
💡 面積超限且未自行擇定順序時,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之法定優先位階。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法定適用順序

  1. 1 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 最核心家庭,列為最優先順位
  2. 2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第二順位,包含父母、祖父母
  3. 3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三順位,包含成年子女、孫子女
  4. 4 直系姻親 — 最後順位,包含公婆、岳父母、媳婿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各處地價稅額不同時,應以「稅額高者」優先適用優惠稅率。
🧠 記憶技巧:核心家庭一,尊親二,卑親三,姻親最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尊親屬」之前,請記住「尊前卑後、姻親最末」。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土地稅法第17條面積限制 一處限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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