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5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三 題
甲公司所有一般土地 3 筆,其中一筆土地有地上物(房屋),其債務經債權人移送執行,內容如下:
1. 甲公司於 105 年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 2,500 萬元,積欠本金計 1,525 萬元。
2. 甲公司於 104 年移轉一筆土地,於移轉後因故經稽徵機關補徵土地增值稅 1,000 萬元,滯欠本稅及利息 1,015 萬元。
3. 甲公司滯欠營業稅 250 萬元、房屋稅 2 萬元及地價稅 28,000 元(其中有地上物之土地地價稅為 6,000 元)。
倘甲公司因強制執行事件,其地上物(房屋)及所坐落之土地遭法院拍賣,拍定價格為 1,850 萬元,該地上物(房屋)拍賣之營業稅 32 萬 5,000 元,該拍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 385 萬元,則稅捐稽徵機關可獲分配之各項租稅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分別為多少?(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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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稅捐稽徵法》第6條關於債權受償順序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本次拍賣標的物所發生或應納之稅捐』(具絕對優先權,優於抵押權)與『一般滯欠之稅捐』(僅優先於普通債權,劣於抵押權),並依序由拍定價額中扣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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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本次拍賣標的物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拍賣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其餘一般稅捐僅優先於普通債權,次於抵押權。 【解答】 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債權受償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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