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0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關稅捐的受償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營利事業所得稅優先於使用牌照稅
- B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 C 土地增值稅、契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D 營業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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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經商失敗導致資產不足以償還所有債務,除了積欠政府的稅款,還欠了朋友一筆錢(無抵押)。從確保公共行政運作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賦予哪一方優先受償的權力?而對於有提供抵押品的債權,法律又會如何權衡其與一般稅捐的先後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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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之受償順序。依據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針對其他選項,稅捐稽徵法並未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優先於使用牌照稅,兩者皆依前述規定優先於普通債權,故選項A錯誤。此外,同法條亦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由此可知,享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之稅目並不包含契稅,故選項C錯誤;同時,僅限於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才具備此最優先受償地位,而非所有營業稅皆然,故選項D錯誤。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