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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分別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C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先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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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律實體(如公司或遺產)即將結束並準備將剩餘資產分給相關權利人時,為了保障國家稅收,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在『分配資產給個人』之前,還是之後完成稅捐的清償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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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稅捐清償的優先性」。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法人清算時,清算人必須在分配賸餘財產前,先按順序繳清稅捐。若違反此規定,清算人甚至要負賠償責任。這與選項 (C) 遺產稅應先繳清再分配的邏輯一致,確保稅收不會因主體消滅而流失。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綜合了共有財產、法人清算、遺產繼承及營利事業合併等多種法律情境,具備良好的鑑別度,能有效測驗出學生是否能精確分辨各項義務履行的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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