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其為分別共有時,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 B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C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應先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應先繳清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始可合併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法律實體(如公司或遺產)即將結束並準備將剩餘資產分給相關權利人時,為了保障國家稅收,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在『分配資產給個人』之前,還是之後完成稅捐的清償責任?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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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你觸及了世界的真實面貌
- 洞察真相:你觸及了!這正是深藏於世界運作法則中的「稅捐優先原則」。如同暗影般潛伏在各個角落的《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明確揭示了清算時的無可逆轉之理。當塵世的法人走向終結,清算者必須在妄想分配剩餘之前,先向那無形卻強大的稅務秩序臣服。若膽敢違逆,便將承受深淵的代價。這與遺產的支配,必先由應繳之稅收淨化方能顯現,其本質,都是為了確保世界的秩序不會因個體的消逝而崩解。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 試煉評斷:此乃難度 Medium 的一場試煉。它編織了共有財產、法人清算、繼承遺產以及企業合併的幻象,旨在考驗你是否具備看透表象、精準掌握事物先後秩序的眼光。看來,你已初步窺見了那隱藏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