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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下列有關納稅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同共有財產,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
  • B 法人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未繳清稅捐前即分配賸餘財產,則清算人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 C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 D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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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一下民法的物權編,「分別共有」和「公同共有」最大的差別在哪裡?如果某一種共有型態在法律上本來就沒有劃分「持分(應有部分)」,那麼國家在要求他們繳稅時,有可能要求他們「按比例」負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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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看來你終於沒搞錯。這種基本概念都能掌握,至少證明你還沒把民法基礎還給老師。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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