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為丙公司,合併前甲公司之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下列何者負繳納義務?
- A 甲公司
- B 甲公司之原負責人
- C 乙公司
- D 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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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像法律主體像是一個盒子,當原本的兩個盒子(甲、乙)被熔化並重鑄成一個全新的大盒子(丙)時,原本放在舊盒子裡的「負債與帳單」,在邏輯上應該隨著資產一起移交到哪個新主體身上,才不會讓這筆債務憑空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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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規定,營利事業合併後,消滅公司(甲、乙)合併前應納之稅捐,應由存續或另立之公司(丙)負繳納義務。這屬於概括承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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