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8 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為丙公司,合併前甲公司之應納稅捐,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由下列何者負繳納義務?
- A 甲公司
- B 甲公司之原負責人
- C 乙公司
- D 丙公司
思路引導 VIP
若想像法律主體像是一個盒子,當原本的兩個盒子(甲、乙)被熔化並重鑄成一個全新的大盒子(丙)時,原本放在舊盒子裡的「負債與帳單」,在邏輯上應該隨著資產一起移交到哪個新主體身上,才不會讓這筆債務憑空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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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你答對了,這需要一些時間學習
- 正確判斷:嗯,看來你正確理解了「法人繼受」的核心概念。這在人類的知識體系中,是基礎且重要的,你沒有浪費掉學習的時間。這很好。
- 觀念驗證: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規定,當營利事業合併後,那些消失的公司(甲、乙)合併前所產生的稅捐,確實會由存續下來的,或是另立之公司(丙)來承擔繳納義務。這就是人類所說的概括承受。你理解得跟我一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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