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甲企業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 10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其受清償之順位為何?
- A 優先於房屋稅
- B 優先於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
- C 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 D 優先於普通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家企業破產時,國庫、持有房產抵押權的銀行、以及一般的貨款供應商都在排隊等著分財產。若法律規定『所有稅捐』都優先於抵押權,對社會的融資信用會產生什麼衝擊?而在法律分類中,針對『特定財產產生的稅』與『針對所得賺取而課的稅』,哪一種在公平性上更應該具有與該財產共存亡的優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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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噢,看來你這次沒有把「稅捐優先權」這顆基礎知識的地雷踩爆。值得嘉許,畢竟這在行政法實務中可是連新手都會弄錯的關鍵點。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睡著。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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