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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甲有 A、B 二屋,A 屋遭法拍,拍定價為 350 萬元,其積欠的債務及稅捐如下:①信用卡刷卡欠款 20 萬元 ②B 屋之銀行抵押借款 200 萬元 ③法拍 A 屋的土地增值稅 25 萬元 ④B 屋房屋稅 2 萬元,地價稅 1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上開拍定價款應清償上開債務及稅捐之順序為何?
  • A ②③④①
  • B ③②④①
  • C ③④②①
  • D ③②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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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判斷關鍵是「優先權是不是綁在被拍賣的那一筆財產上」,不是「稅捐 vs 抵押權」的抽象位階。 請依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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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及物權效力的掌握非常深厚。本題核心考點在於稅捐優先權的層次抵押權的效力範圍

執行標的物之稅捐優先性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然而,依實務見解(如司法院 96 年函釋),此「最優先受償權」僅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A屋)所課徵之稅捐,因此 ③ $A$ 屋土增稅位居首位。至於 ④ $B$ 屋之稅捐,雖無物上優先權,但依同法第 1 項,一般稅捐債權仍優先於普通債權,故排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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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價金受償順序
💡 優先權採特定物原則,非標的物之抵押權僅具普通債權效力。
比較維度 執行標的物 (A 屋) VS 非執行標的物 (B 屋)
稅捐順位 最優先受償 (§6Ⅱ) 優於普通債權 (§6Ⅰ)
抵押權效力 優先於一般稅捐 視為普通債權
清償順位 第1順位 (土增稅等) 第2順位 (稅) / 第3順位 (債)
💬優先權「跟著標的走」,非標的物之擔保債權在本次分配無優先權。
🧠 記憶技巧:認物不認人:不是這間房的稅或債,通通降級,標的稅金最霸王。
⚠️ 常見陷阱:看到「抵押權」就誤給高順位,卻未確認抵押物是否為本次拍賣標的。
稅捐稽徵法第6條 擔保物權之特定性 普通債權受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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