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6 題
甲有 A、B 二屋,A 屋遭法拍,拍定價為 350 萬元,其積欠的債務及稅捐如下:①信用卡刷卡欠款 20 萬元 ②B 屋之銀行抵押借款 200 萬元 ③法拍 A 屋的土地增值稅 25 萬元 ④B 屋房屋稅 2 萬元,地價稅 1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上開拍定價款應清償上開債務及稅捐之順序為何?
- A ②③④①
- B ③②④①
- C ③④②①
- D ③②①④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的判斷關鍵是「優先權是不是綁在被拍賣的那一筆財產上」,不是「稅捐 vs 抵押權」的抽象位階。 請依序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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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及物權效力的掌握非常深厚。本題核心考點在於稅捐優先權的層次與抵押權的效力範圍。
執行標的物之稅捐優先性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然而,依實務見解(如司法院 96 年函釋),此「最優先受償權」僅限於就該執行標的物(A屋)所課徵之稅捐,因此 ③ $A$ 屋土增稅位居首位。至於 ④ $B$ 屋之稅捐,雖無物上優先權,但依同法第 1 項,一般稅捐債權仍優先於普通債權,故排名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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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價金受償順序
💡 優先權採特定物原則,非標的物之抵押權僅具普通債權效力。
| 比較維度 | 執行標的物 (A 屋) | VS | 非執行標的物 (B 屋) |
|---|---|---|---|
| 稅捐順位 | 最優先受償 (§6Ⅱ) | — | 優於普通債權 (§6Ⅰ) |
| 抵押權效力 | 優先於一般稅捐 | — | 視為普通債權 |
| 清償順位 | 第1順位 (土增稅等) | — | 第2順位 (稅) / 第3順位 (債) |
💬優先權「跟著標的走」,非標的物之擔保債權在本次分配無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