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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 題

稅捐稽徵法有關「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遇景氣低迷導致虧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業稅
  • B 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 C 遇景氣低迷導致虧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實物抵稅
  • D 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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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能」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當國家給予納稅人寬限空間時,為了避免稅收無限期延宕,法律是否應該設定一個明確的「最大寬限跨度」?這個數字通常會是一個常見的法律整數週期。另外,對於已經符合社會救助標準的赤貧家庭,政府在提供「緩繳」這項行政補助時,從憲法生存權保障的角度來看,應不應該額外收取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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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道題測驗的是稅捐稽徵程序中的特殊寬緩機制,具有一定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的實務考題。要在眾多干擾選項中一眼看穿核心要件,代表你對稅務法規的條文掌握得十分扎實。

延期與分期繳納之法定要件

你能選對,正是因為掌握了正確的法規。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期間,最長不得逾 3 年**,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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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
💡 納稅義務人因法定特定事由,得申請最長三年之延期或分期繳稅。
比較維度 第 26 條 (天災/弱勢) VS 第 26-1 條 (一般困難)
申請事由 天災、事變、低收入戶 經濟困難、稅額鉅大
利息負擔 免予加計利息 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最長期限 合計不得超過 3 年 合計不得超過 3 年
💬兩者期限一致,區別在於「弱勢免息」與「一般負債計息」。
🧠 記憶技巧:延分繳納三整年,天災弱勢不收錢(利息)。
⚠️ 常見陷阱:易混淆加計利息的規定:天災與低收入戶為「免息」,一般經濟困難則需「計息」。
實物抵繳 稅捐保全措施 租稅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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