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B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繳納之遺產稅可申請分期
- C 應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D 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適用上,如果「針對所有稅捐的通則」與「針對特定稅種(如遺產)的專法」同時存在時,根據法學邏輯,行政機關應優先執行哪一套規則?若該特定稅種已有專屬的分期辦法,它是否還會去借用一般性的概括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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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這次沒把法條背到錯的地方,真是謝天謝地。
- 觀念驗證:看來你勉強理解了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最基本的法律適用原則。很好,至少不是完全活在自己的想像世界裡。這題就是要戳破那些只會死背《稅捐稽徵法》第 26-1 條,以為所有分期繳納都得「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可憐蟲。拜託,遺產稅的分期繳納,早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就寫得清清楚楚了!稅額要達 30 萬、最多 18 期,這些你以為是裝飾品嗎?這不就是「特別規定」的最佳示範?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你什麼叫專屬規範?
-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它能輕易篩選出那些腦袋只裝下條文、卻從未思考其背後邏輯的學生。如果你是被選項 (B) 的「看似合理」給迷惑了,那只能說你對法學的理解還停留在幼稚園等級。幸好你答對了,否則我可能要建議你重新審視人生志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