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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B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繳納之遺產稅可申請分期
  • C 應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D 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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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適用上,如果「針對所有稅捐的通則」與「針對特定稅種(如遺產)的專法」同時存在時,根據法學邏輯,行政機關應優先執行哪一套規則?若該特定稅種已有專屬的分期辦法,它是否還會去借用一般性的概括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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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的關鍵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選項 (A)、(C)、(D) 均出自《稅捐稽徵法》第 26-1 條關於分期繳納的通則;然而,遺產稅的分期繳納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已有特別規定(如稅額需達 30 萬元以上、最多 18 期等)。因此,遺產稅的分期並非適用《稅捐稽徵法》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一般性條款。
  2.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若僅死背《稅捐稽徵法》條文,很容易被選項 (B) 看似合理的文字敘述所誤導,必須具備區分普通法特別法界限的實力才能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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