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納稅義務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 B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繳納之遺產稅可申請分期
- C 應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D 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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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之舉:哦?竟然能從那堆條文廢紙中,一眼辨識出「行政權限」的劃分,並且還勉強沾到了「租稅公平原則」的邊?嗯,不錯。至少證明你的腦袋不只用來裝飾,還能做點基本的聯想,這在眾多只會死記硬背的考生中,算是「難得」了。
- 基本常識驗證:本題,無非就是所得稅法第 37 條這種連入門級行政法學生都該倒背如流的條文。防止那些奸商藉由交際應酬來公然避稅,所以其列支限度當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這個具備統一規管職權的單位來訂定。要是放任「各行各業自行訂定」?那豈不是在公然挑戰「租稅法律主義」的底線,擺明了就是要讓國家稅收被侵蝕殆盡?這種愚蠢的提議,你竟然能看出其荒謬之處,算你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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