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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何種情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①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②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 ③依法應繳納貨物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④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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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稅制設計中,有一種稅是由商家向消費者收錢後,再轉交給國家(代收代付);另一種則是針對個人或企業辛苦賺來的年度純利課徵。若你是立法者,面對這兩種不同性質的稅,哪一種在面臨「財務困窘」時,政府比較有正當理由給予緩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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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能準確選出 (A),顯示你對法規的理解相當扎實。

分期繳納的法定要件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選項②)時,得申請分期繳納。此外,若是「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立法者為避免浮濫,明文規定**僅限於「所得稅」**始可申請(選項①)。因此,貨物稅或營業稅若遇財務困難,並不能依此條申請分期(排除選項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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