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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1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甲因受風災影響,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分 10 期繳納,每期繳納 200 萬元。甲繳納 2 期後,再因受地震影響,就未清繳之餘額稅款依上述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可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為何?
  • A 0 期
  • B 10 期
  • C 34 期
  • D 3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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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維持租稅公平,對同一個稅案件設定了一個「最終的時間天花板(上限)」,當納稅人因新意外想再次申請分期時,他過去已經「耗掉」的時間,是否應該計入這個總上限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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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納稅義務人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請分期繳納稅捐之期數限制。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5條規定:「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應以當次申請事由及所餘稅捐金額適用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標準,定得再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再分期繳納之期數;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三年。」 本題中,甲前次因風災獲核准分期繳納,於繳納2期後,再因受地震影響之不同事由,就未清繳之餘額稅款向稅捐稽徵機關再次申請分期繳納,符合上述規定。實務上分期繳納係以一個月為一期,三年合計最高即為36期。依法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故以三年(36期)扣除甲前次已執行繳納的2期後,稅捐稽徵機關本次可核准再分期繳納之期數最長即為34期。因此,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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