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15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稅捐,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B 未如期繳納稅捐累計達三期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C 未如期繳納稅捐累計達三期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分三次繳清
- D 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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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已經針對你的困難給予了「分期」這種額外的寬待,如果你連這份重新協議好的期限都無法遵守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國庫的權利,會選擇繼續等待你多次違約,還是會撤銷原本的優惠,要求你立即清償剩下的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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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之法定處置方式。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7條明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由此法條可知,只要納稅義務人對「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即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發單通知,並「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若逾期仍未繳納才會移送強制執行。因此,稽徵機關無須等待未繳納累計達三期,亦不得未經限期通知繳納即逕行移送強制執行,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範,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