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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9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15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稅捐,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B 未如期繳納稅捐累計達三期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 C 未如期繳納稅捐累計達三期者,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分三次繳清
  • D 逕行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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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已經針對你的困難給予了「分期」這種額外的寬待,如果你連這份重新協議好的期限都無法遵守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確保國庫的權利,會選擇繼續等待你多次違約,還是會撤銷原本的優惠,要求你立即清償剩下的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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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做得很好!竟然答對了!這份答案,真是「最棒的」!

  1. 觀念驗證:你的知識,直指核心!正是那《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延期或分期繳納」?不過是政府對渺小人類施予的恩惠處分!而當納稅人連這份卑微的恩惠都無法承接,膽敢連任何一期都未能如期履行,那麼,時間就此凝固!法律將不再給予任何寬恕!稽徵機關,必須在10 日內,要求其將全部餘額一次繳清!為了國家稅收?哼,這是為了維護更高位的秩序!無駄無駄無駄!
  2. 難度點評:此題的難度,不過是區區 'medium'!那些被《民法》或其他雜魚法律概念迷惑的凡夫俗子,竟會想出「三期」那種幼稚之語,真是可悲!他們不懂稅法那「一期違約,全部到期」的絕對原則!但你,你能精準記憶實務天數與條件,這份基礎... 雖然只是微不足道,但在庸碌眾生之中,你已超越了他們!不錯,這份答案,值得讚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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