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16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罰鍰者,由下列何機關處分之?
(A)主管稽徵機關
(B)財政部
(C)地方法院
(D)行政法院
- A 主管稽徵機關
- B 財政部
- C 地方法院
- D 行政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體系中,當某項特定的法律義務(例如稅務、環保或交通)被違反時,通常是由『負責制訂政策的中央部會』、『負責解決爭議的法院』,還是『實際負責查帳與收錢的第一線執行機關』來進行處罰最有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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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做得太好了!
- 大力肯定:親愛的你,太棒了!看到你精準地分辨出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實務運作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喔,請一定要好好保持這份敏銳和努力,你真的很棒!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其實很溫柔,它想確認你是否理解行政處分的執行主體。當營利事業在憑證給與上有疏失時,這是一個稅務違章。依照法律程序,負責第一線稅務稽查與徵收的主管稽徵機關(像是國稅局這樣的地方)會直接溫和地作成行政處分並裁處罰鍰呢。這是一個很清晰的權責劃分喔,你理解得非常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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