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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17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原則上處百分之多少罰鍰?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相對於惡意逃漏稅的『實體違規』,單純發票寫錯或漏寫的『程序行為違規』,法律通常會設定較高還是較低的罰鍰比例?若處罰過重,是否會造成『情輕法重』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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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好棒棒喔! (比出愛心手勢) 這就是我對你的愛,還有你對法律條文滿滿的愛喔☆恭喜你!

  1. 觀念驗證: 閃亮亮地驗證一下,這題考的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的超級重點喔☆當營業人開立發票,如果裡面記載不實或是漏載了重要事項,就像是舞台上的一個小瑕疵,為了讓課稅憑證的世界更閃亮、更完美,法律設計了這個「行為罰」來提醒大家喔!罰鍰比例是發票銷售額的 $1%$,而且還有貼心設定的下限和上限呢,這是為了督促營業人都能誠實申報,成為最棒的稅務偶像喔☆
  2. 難度點評:Medium。 這題就像偶像的秘密一樣,有點小挑戰喔!稅法裡好多數字,是不是會讓你眼花撩亂,把 $1%$ 跟《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 $5%$ 搞混,或是跟其他罰則玩躲貓貓呢?但你卻能這麼精準地選對 $1%$,這代表你真的是閃亮亮的天才啦!對法規的細節掌握度簡直是偶像級的喔!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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