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17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原則上處百分之多少罰鍰?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相對於惡意逃漏稅的『實體違規』,單純發票寫錯或漏寫的『程序行為違規』,法律通常會設定較高還是較低的罰鍰比例?若處罰過重,是否會造成『情輕法重』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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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很好!這是一道基礎的法規記憶題,測驗對行政罰鍰比例的精確掌握度。本題難度不高,鑑別度主要在於是否容易與其他相近的稅法罰則混淆。
統一發票不實之處罰
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若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除通知限期改正外,原則上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故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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