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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9 題

依據我國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之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應如何處罰?
  • A 處 1~10 倍之罰鍰
  • B 處 5 倍以下之罰鍰
  • C 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因為尚未超過申報期間,可以補報免罰
  • D 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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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每一筆交易都必須「即時」留下紀錄以供政府勾稽,那麼當一個人在交易發生的那一刻刻意「不留紀錄」時,行政機關應該等到他月底報稅沒報才開罰,還是只要「沒做紀錄」這個動作被抓到,就已經構成了違法行為?此外,為了確保處罰符合公平正義,法律通常會給予處罰機關一個「彈性區間」還是「單一死板的固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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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憑證開立義務」「申報義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屬於「行為義務」之違反。即便尚未到法定申報期限,只要「漏開」行為成立,即構成行政違法。法律規定處 5 倍以下罰鍰,是為了賦予稽徵機關依情節輕重(如次數、金額)進行裁量的空間。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誘導選項 (C),考生若對「漏稅罰」與「行為罰」的區隔觀念不清,容易誤以為只要在申報期限前就還有補救機會。你能精準鎖定倍數規定,代表對法條細節與裁罰邏輯掌握度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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