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
- A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
- B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 C 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 D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且 1 年內經查獲達 3 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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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稅務稽徵官,面對「忘記變更登記」與「頻繁隱匿收入」兩種行為,哪一種對公平課稅的威脅更大?此外,政府在決定採取「強制停業」這種重罰前,通常會觀察違規行為是否具有「慣性」或「多次性」,你認為具備什麼樣特質的違規紀錄,才足以讓主管機關決定祭出這項重手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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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業人受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定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由此可知,當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且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時,稽徵機關即得依法停止其營業。因此,選項 D 所述完全符合法定停止營業之要件,為正確答案。選項 A、B、C 均非本條文所明定得停止營業之事由,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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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漏開發票要被停業而不是罰錢就好
營業稅停業處分要件
💡 漏開或短發票一年查獲三次應停業
| 比較維度 | 漏開或短開發票 (第52條) | VS | 未辦登記/變更 (第45/46條) |
|---|---|---|---|
| 停業條件 | 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 | — | 原則上為限期補辦 |
| 裁罰性質 | 罰鍰並強制停業 | — | 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辦 |
| 法律用語 | 「並」停止其營業 | — | 得連續處罰 |
💬僅有漏開/短開發票在一年內累積達三次時,法律明定應併同停止營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