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有下列何種情形,稽徵機關得停止其營業?
  • A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
  • B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
  • C 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 D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且 1 年內經查獲達 3 次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稅務稽徵官,面對「忘記變更登記」與「頻繁隱匿收入」兩種行為,哪一種對公平課稅的威脅更大?此外,政府在決定採取「強制停業」這種重罰前,通常會觀察違規行為是否具有「慣性」或「多次性」,你認為具備什麼樣特質的違規紀錄,才足以讓主管機關決定祭出這項重手段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營業人受停止營業處分之法定要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由此可知,當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且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時,稽徵機關即得依法停止其營業。因此,選項 D 所述完全符合法定停止營業之要件,為正確答案。選項 A、B、C 均非本條文所明定得停止營業之事由,故不選。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為什麼漏開發票要被停業而不是罰錢就好
📝 營業稅停業處分要件
💡 漏開或短發票一年查獲三次應停業
比較維度 漏開或短開發票 (第52條) VS 未辦登記/變更 (第45/46條)
停業條件 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 原則上為限期補辦
裁罰性質 罰鍰並強制停業 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辦
法律用語 「並」停止其營業 得連續處罰
💬僅有漏開/短開發票在一年內累積達三次時,法律明定應併同停止營業處分。
🧠 記憶技巧:一年漏三,停業沒完。
⚠️ 常見陷阱:易混淆「未辦稅籍登記」與「漏開發票」的罰則,前者通常先限期補辦,後者達三次才強制停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 稅務行為罰與漏稅罰 稅籍登記管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營業稅法規與實務
查看更多「[會計師]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