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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未繳清稅款(營業稅)或未提供擔保,下列何種情形,仍得變更稅籍登記?
  • A 變更負責人
  • B 變更營業人名稱
  • C 變更地址
  • D 減少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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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稅務官,當一家企業還欠國家錢時,你會最擔心哪一種變更(負責人、公司名、資本額、地址)會導致你未來找不到「負責擔保的人」或「可扣押的資產」?而哪一種變更反而能讓公文書更準確地寄到對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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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時,若有欠稅或未提供擔保,原則上不予受理。但變更地址是為了確保營業場所與實際相符,這不僅有助於稅務機關的文書送達,也不會像變更負責人或減少資本那樣影響「稅捐保全」或「責任歸屬」,因此屬例外可受理之情形。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鑑別度高,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便利性」與「實體法責任」的差異,掌握法規背後的立法目的。
📝 欠稅時變更登記之限制
💡 欠稅未清或無擔保時,原則限制變更登記,但特定情形除外。
比較維度 欠稅禁止變更項 VS 欠稅准予變更項
典型例子 負責人、名稱、減資 地址、合併、轉讓
禁止理由 防止脫產或變換主體 便於追繳或屬終局處分
行政影響 增加稅捐追償難度 不影響追償且地址更明確
💬涉及納稅主體或資本變動者嚴格禁止,物理位置變動則准許。
🧠 記憶技巧:搬家(地址)催稅沒關係,換人(負責人)改名不准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欠稅時所有變更皆被禁止;需區分「地址移動」與「責任歸屬(人、錢)」的差異。
稅捐保全措施 營業稅稅籍登記程序 限制出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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