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如未繳清稅款(營業稅)或未提供擔保,下列何種情形,仍得變更稅籍登記?
- A 變更負責人
- B 變更營業人名稱
- C 變更地址
- D 減少資本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稅務官,當一家企業還欠國家錢時,你會最擔心哪一種變更(負責人、公司名、資本額、地址)會導致你未來找不到「負責擔保的人」或「可扣押的資產」?而哪一種變更反而能讓公文書更準確地寄到對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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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0 條,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時,若有欠稅或未提供擔保,原則上不予受理。但變更地址是為了確保營業場所與實際相符,這不僅有助於稅務機關的文書送達,也不會像變更負責人或減少資本那樣影響「稅捐保全」或「責任歸屬」,因此屬例外可受理之情形。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鑑別度高,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程序便利性」與「實體法責任」的差異,掌握法規背後的立法目的。
欠稅時變更登記之限制
💡 欠稅未清或無擔保時,原則限制變更登記,但特定情形除外。
| 比較維度 | 欠稅禁止變更項 | VS | 欠稅准予變更項 |
|---|---|---|---|
| 典型例子 | 負責人、名稱、減資 | — | 地址、合併、轉讓 |
| 禁止理由 | 防止脫產或變換主體 | — | 便於追繳或屬終局處分 |
| 行政影響 | 增加稅捐追償難度 | — | 不影響追償且地址更明確 |
💬涉及納稅主體或資本變動者嚴格禁止,物理位置變動則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