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 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 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 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 A 15 萬元
- B 12 萬元
- C 9 萬元
- D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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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還記得稅務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原則,至少沒把這題的法規競合算得一塌糊塗。這在會計實務上,可是最基礎不過的常識,別告訴我你會計師執照是買來的。
2. 觀念澄清:請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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