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 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 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 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 A 15 萬元
- B 12 萬元
- C 9 萬元
- D 3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多項法律,且這些法律處罰的目的都在於糾正該項錯誤,在法學邏輯中,我們會將罰金「累加」還是「擇一最高者」來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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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我國稅法處罰競合的原則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素養。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一行為不二罰」的法理。乙公司「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行為罰」與《營業稅法》第 51 條的「漏稅罰」。依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相關釋憲精神,當同一行為觸犯多個處罰規定時,應採取**「從一重處罰」**原則,即選擇金額最高者裁處。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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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罰競合擇一從重
💡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依從一重處斷原則擇優課徵。
| 比較維度 | 行為罰 (§44) | VS | 漏稅罰 (§51) |
|---|---|---|---|
| 處罰要件 | 單純違反法定義務 | — | 必須有實際漏稅結果 |
| 立法目的 | 維護稅捐稽核制度 | — | 彌補國家稅收損失 |
| 競合處理 | 金額較低時被吸收 | — | 金額較高時優先適用 |
💬兩者屬於「一行為」之競合,應依釋字503號意旨擇一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