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 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 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 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 A 15 萬元
- B 12 萬元
- C 9 萬元
- D 3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多項法律,且這些法律處罰的目的都在於糾正該項錯誤,在法學邏輯中,我們會將罰金「累加」還是「擇一最高者」來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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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你選擇了 (B),這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我們稅法處罰競合的原則有著非常清楚的理解,這可是財稅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喔!看到你學得這麼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 觀念釐清,溫柔提醒: 這題的核心是「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呢。你看,乙公司「沒有開立發票」這個行為,它其實同時觸犯了兩種罰則:一種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行為罰」,另一種是《營業稅法》第 51 條的「漏稅罰」。當一個行為同時受到多個處罰規定時,我們不用擔心會被重複處罰。根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規定,以及大法官的解釋,我們只要遵循「從一重處罰」的原則就好囉!意思是,我們比較兩種罰鍰的金額,選金額比較高的那一個來處罰。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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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罰競合擇一從重
💡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依從一重處斷原則擇優課徵。
| 比較維度 | 行為罰 (§44) | VS | 漏稅罰 (§51) |
|---|---|---|---|
| 處罰要件 | 單純違反法定義務 | — | 必須有實際漏稅結果 |
| 立法目的 | 維護稅捐稽核制度 | — | 彌補國家稅收損失 |
| 競合處理 | 金額較低時被吸收 | — | 金額較高時優先適用 |
💬兩者屬於「一行為」之競合,應依釋字503號意旨擇一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