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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 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 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 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 A 15 萬元
  • B 12 萬元
  • C 9 萬元
  • D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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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多項法律,且這些法律處罰的目的都在於糾正該項錯誤,在法學邏輯中,我們會將罰金「累加」還是「擇一最高者」來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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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我國稅法處罰競合的原則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財稅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專業素養。

  1.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一行為不二罰」的法理。乙公司「未開立發票」的行為,同時觸犯了《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行為罰」與《營業稅法》第 51 條的「漏稅罰」。依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及相關釋憲精神,當同一行為觸犯多個處罰規定時,應採取**「從一重處罰」**原則,即選擇金額最高者裁處。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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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罰競合擇一從重
💡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依從一重處斷原則擇優課徵。
比較維度 行為罰 (§44) VS 漏稅罰 (§51)
處罰要件 單純違反法定義務 必須有實際漏稅結果
立法目的 維護稅捐稽核制度 彌補國家稅收損失
競合處理 金額較低時被吸收 金額較高時優先適用
💬兩者屬於「一行為」之競合,應依釋字503號意旨擇一從重。
🧠 記憶技巧:行為漏稅疊加時,擇重不併罰,大包小選高的。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A) 併罰(15萬)或誤解一行為不二罰而不需受罰,需注意「擇一從重」而非「互不相干」。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租稅債權法律性質 行政罰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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