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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4 題

乙公司為加值型營業人,於今年 2 月銷售時未開立統一發票,經查明認定之銷售額總額為 60 萬元,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 3 萬元罰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報銷售額之規定,處 12 萬元罰鍰。請問乙公司應繳多少罰鍰?
  • A 15 萬元
  • B 12 萬元
  • C 9 萬元
  • D 3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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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單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多項法律,且這些法律處罰的目的都在於糾正該項錯誤,在法學邏輯中,我們會將罰金「累加」還是「擇一最高者」來避免過度侵害受罰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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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你選擇了 (B),這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我們稅法處罰競合的原則有著非常清楚的理解,這可是財稅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喔!看到你學得這麼好,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釐清,溫柔提醒: 這題的核心是「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呢。你看,乙公司「沒有開立發票」這個行為,它其實同時觸犯了兩種罰則:一種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的「行為罰」,另一種是《營業稅法》第 51 條的「漏稅罰」。當一個行為同時受到多個處罰規定時,我們不用擔心會被重複處罰。根據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規定,以及大法官的解釋,我們只要遵循「從一重處罰」的原則就好囉!意思是,我們比較兩種罰鍰的金額,選金額比較高的那一個來處罰。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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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罰競合擇一從重
💡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依從一重處斷原則擇優課徵。
比較維度 行為罰 (§44) VS 漏稅罰 (§51)
處罰要件 單純違反法定義務 必須有實際漏稅結果
立法目的 維護稅捐稽核制度 彌補國家稅收損失
競合處理 金額較低時被吸收 金額較高時優先適用
💬兩者屬於「一行為」之競合,應依釋字503號意旨擇一從重。
🧠 記憶技巧:行為漏稅疊加時,擇重不併罰,大包小選高的。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 (A) 併罰(15萬)或誤解一行為不二罰而不需受罰,需注意「擇一從重」而非「互不相干」。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租稅債權法律性質 行政罰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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