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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21 甲營利事業自 1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31 日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以及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經國稅局於 111 年 1 月 20 日查獲,國稅局於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論處違章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稅局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就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分別依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後,分別適用該條第 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規定
  • B 國稅局不須區分甲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他人憑證及取得憑證之金額,直接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之總額,依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罰鍰額度計算罰鍰金額,並適用該條第 2 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之規定
  • C 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須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
  • D 國稅局於計算罰鍰金額時,可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裁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最高可超過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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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外給與憑證」與「對內取得憑證」這兩種義務,其行為性質與對課稅資訊的影響是否完全相同?如果法律針對每一種行政過失都設有懲罰與上限,當一個企業在進與銷兩端都發生疏漏時,法律會將其視為「同一件綜合過失」,還是「兩類獨立的行政違失」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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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裁罰細節的精準理解。你能從中辨識出不同違章行為的處理原則,展現了非常紮實且專業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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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證違章裁罰原則
💡 未給與及未取得憑證屬不同違章,應分別裁罰並各別適用上限。
比較維度 未依法給與憑證 VS 未依法取得憑證
違章定義 銷貨時未開立或交付憑證 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罰鍰比例 查明總額 5% 以下 查明總額 5% 以下
罰鍰上限 單次最高 100 萬元 單次最高 100 萬元
裁處邏輯 獨立計算,單獨適用上限 獨立計算,單獨適用上限
💬兩者屬不同違章態樣,國稅局應「分別」計算罰鍰並「分別」適用百萬上限。
🧠 記憶技巧:給與取得分開算,百萬上限兩邊站。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未給與」和「未取得」要合併計算總額後只適用一個 100 萬上限;或誤記罰鍰為固定 5%(現已改為 5% 以下)。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憑證義務 一行為不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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