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依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為了確保稅源透明,稅法要求企業對交易「憑證」負起記錄責任。若企業違反這項義務,法律通常會採取「按交易規模比例」還是「固定金額」處罰,才能達到公平的嚇阻效果?此外,這種常見的行政罰比例,通常會設定在多少百分比左右,並搭配一個什麼樣的整數金額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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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規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營利事業對於原始憑證負有「給與」、「取得」及「保存」之義務。若違反上述任一義務,其法律效果是相同的:皆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 $5%$ 罰鍰,且為了符合比例原則,罰鍰最高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考生容易將本條的 $5%$ 與其他稅務罰則(如帳簿記載之處罰)或不同的處罰上限混淆,你能精確辨析金額比例與上限,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