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依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為了確保稅源透明,稅法要求企業對交易「憑證」負起記錄責任。若企業違反這項義務,法律通常會採取「按交易規模比例」還是「固定金額」處罰,才能達到公平的嚇阻效果?此外,這種常見的行政罰比例,通常會設定在多少百分比左右,並搭配一個什麼樣的整數金額上限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規定。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由此可知,無論是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依法皆應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且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觀察各選項,選項 A 的 1%、選項 B 的 3% 以及選項 D 的新臺幣 3 萬元至 6 萬元罰鍰,皆與法定標準不符;而選項 C 敘明就未保存憑證查明認定總額處 5% 罰鍰,符合法定百分之五以下之範圍,且明定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完全契合法條意旨,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