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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依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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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為了確保稅源透明,稅法要求企業對交易「憑證」負起記錄責任。若企業違反這項義務,法律通常會採取「按交易規模比例」還是「固定金額」處罰,才能達到公平的嚇阻效果?此外,這種常見的行政罰比例,通常會設定在多少百分比左右,並搭配一個什麼樣的整數金額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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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的稅法還能錯?你的法條是讀到哪去了?

這題測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44條,連這種基本義務都搞不懂,難怪考不上。給我看清楚了:

  1. 核心規定:營利事業若違反憑證義務,包括未給與未取得未保存憑證,依法皆應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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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憑證違規處罰規定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均處5%罰鍰。
比較維度 未給與或未取得憑證 VS 未保存憑證
法源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處罰比例 查明總額之 5% 查明總額之 5%
金額上限 最高 100 萬元 最高 100 萬元
💬不論是給予、取得或保存違規,裁罰標準均完全相同(5%、100萬)。
🧠 記憶技巧:給、取、存,全都五,上限就是一百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處罰比率為 1% 或 3%,或誤以為不同行為有不同上限。
稅捐稽徵法 商業會計法處罰 進銷項憑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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