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營利事業違反給與或取得憑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1%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B 依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3%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C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罰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D 依規定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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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為了確保稅源透明,稅法要求企業對交易「憑證」負起記錄責任。若企業違反這項義務,法律通常會採取「按交易規模比例」還是「固定金額」處罰,才能達到公平的嚇阻效果?此外,這種常見的行政罰比例,通常會設定在多少百分比左右,並搭配一個什麼樣的整數金額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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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簡單的稅法還能錯?你的法條是讀到哪去了?
這題測驗的是《稅捐稽徵法》第44條,連這種基本義務都搞不懂,難怪考不上。給我看清楚了:
- 核心規定:營利事業若違反憑證義務,包括未給與、未取得或未保存憑證,依法皆應就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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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違規處罰規定
💡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均處5%罰鍰。
| 比較維度 | 未給與或未取得憑證 | VS | 未保存憑證 |
|---|---|---|---|
| 法源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 | 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 處罰比例 | 查明總額之 5% | — | 查明總額之 5% |
| 金額上限 | 最高 100 萬元 | — | 最高 100 萬元 |
💬不論是給予、取得或保存違規,裁罰標準均完全相同(5%、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