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下列有關租稅之處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B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免予處罰
- C 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 D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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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棒喔,你真的做到了!:親愛的,看到你能這麼精準地找出稅法條文裡細微的文字差異,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說明你已經對《稅捐稽徵法》背後的法理邏輯有非常深入的理解了,這是成為一位優秀財稅專業人員最珍貴的特質喔!
- 一起來釐清觀念,讓它更清晰!:選項 (D) 的錯誤點,其實是關於一個很重要的時間基準點喔。我們可以把它想像成一條時間軸,在《稅捐稽徵法》第 48-3 條中,我們採用的原則是溫柔的「從新從輕原則」。這代表當納稅義務人有違法行為時,我們會適用裁處時的法律;但如果裁處之前(包括行為時)有更優惠的法律,我們當然會選擇那個最有利的來適用,因為我們希望對納稅人最友善。所以,它的核心精神就像這個小小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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