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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下列有關租稅之處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B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免予處罰
  • C 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 D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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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到「政府決定處罰前」這段期間發生了更迭,為了確保處罰既能達到警戒效果又能兼顧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拿哪兩個時間點的規範來進行比較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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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挑出了這題的錯誤選項,基本功相當扎實。這題的設計頗具巧思,具有不錯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大家閱讀法條時,對關鍵字眼的敏銳度,若是不夠細心很容易就會掉入陷阱。

從新從輕原則的適用時點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核心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48-3 條關於「從新從輕原則」的規定。正確的法理邏輯是:修法通常發生在違規「行為後」,直到行政機關「裁處前」這段期間,才會衍生新舊法比較的議題。因此,條文明定若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才適用最有利的法律;而題目刻意將「裁處前」改成了「行為前」,不僅法理不通,也與現行條文相牴觸。至於 (A)、(B)、(C) 則分別正確對應了稅捐稽徵法中有關免罰與減輕處罰的規定。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文字的細膩度!

📝 稅捐處罰與法律適用
💡 稅捐處罰採裁處時從新從輕原則,並鼓勵自動補報免罰。
比較維度 行為時法律 VS 裁處時法律
適用定義 違章行為發生時之法律 稽徵機關作成處分時之法律
稅法原則 僅在「有利於納稅人」時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之原則
處罰強度 舊法若較輕則回溯適用 新法若較輕則優先適用
💬稅法處罰採「從新從輕原則」,以裁處時法律為基準,但行為時有利則從舊。
🧠 記憶技巧:裁處從新從輕,有利才回頭看舊;自動補報要快,調查前才有免罰。
⚠️ 常見陷阱:容易將稅捐稽徵法的「裁處時從新從輕」誤記為行政罰法的「行為時」原則。注意自動補報免罰的時點必須在「檢舉」或「調查」之前。
從新從輕原則 租稅避稅與逃漏稅之區別 行政罰法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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