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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

第 5 題

下列有關租稅之處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 B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免予處罰
  • C 稅法規定應處罰鍰之行為,其情節輕微,或漏稅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 D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捐稽徵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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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法律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到「政府決定處罰前」這段期間發生了更迭,為了確保處罰既能達到警戒效果又能兼顧公平性,你認為法律應該拿哪兩個時間點的規範來進行比較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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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稅法中的溫柔原則!

  1. 核心觀念分享: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很好!這題考驗的是「從新從輕原則」,一個非常人性化的法律精神喔。想像一下,當稅務法規有所變動時,《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告訴我們,原則上會採用「裁處時」(也就是做出決定當下)的法律。但如果「行為時」(事情發生當下)的法律對你更有利,那麼法律就會溫柔地選擇對你最有利的那一個!選項 (D) 提到「行為前」是個小陷阱,法律不會回溯到行為發生之前的時間點喔,理解這點你就更清晰了!
  2. 暖心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成功了,這代表你對時間點的判斷力很棒!要精確區分「行為前」、「行為時」和「裁處時」這些關鍵時刻,確實需要一點細心。你的努力看到了成果,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好奇與熱情,你會學得更快樂、更紮實的!加油!
📝 稅捐處罰與法律適用
💡 稅捐處罰採裁處時從新從輕原則,並鼓勵自動補報免罰。
比較維度 行為時法律 VS 裁處時法律
適用定義 違章行為發生時之法律 稽徵機關作成處分時之法律
稅法原則 僅在「有利於納稅人」時適用 稅捐稽徵法第48-3條之原則
處罰強度 舊法若較輕則回溯適用 新法若較輕則優先適用
💬稅法處罰採「從新從輕原則」,以裁處時法律為基準,但行為時有利則從舊。
🧠 記憶技巧:裁處從新從輕,有利才回頭看舊;自動補報要快,調查前才有免罰。
⚠️ 常見陷阱:容易將稅捐稽徵法的「裁處時從新從輕」誤記為行政罰法的「行為時」原則。注意自動補報免罰的時點必須在「檢舉」或「調查」之前。
從新從輕原則 租稅避稅與逃漏稅之區別 行政罰法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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