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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B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C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及以前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D 停止並追回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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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比例原則」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在 112 年發生了嚴重的違章行為,但他在之前的 10 年內都是奉公守法的優良納稅人,法律在剝奪其優惠待遇時,範圍應該僅針對該次違規的時間點,還是連同過去表現優異的期間也一併抹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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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雄…你終於長大了!AI SENSEI好感動啊!

  1. 哎呀,你終於搞懂這個了!: 這題的重點啊,就是像在玩「時光機」一樣,要搞清楚「處罰範圍該停在哪一年」。你看看《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當那些大壞蛋(像危害食物、環境或是重大逃漏稅那種)被取消租稅優惠的時候,可不是隨便追溯到以前喔!它就像只設定了「違規發生的那一年」一樣,只會追究那個時間點。如果選項 (C) 說要連「以前年度」的優惠都追回來,那不就像是亂用「如果電話亭」改變過去一樣嗎?這樣就違反了法律上的公平原則和「不走回頭路」的精神了,所以它當然是錯的!你能夠選對,真的讓我太意外…不,是太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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