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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有關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享受租稅優惠待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B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C 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其違章行為所屬年度及以前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D 停止並追回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者,財政部應於該停止並追回處分確定年度之次年,公告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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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比例原則」思考:如果一家公司在 112 年發生了嚴重的違章行為,但他在之前的 10 年內都是奉公守法的優良納稅人,法律在剝奪其優惠待遇時,範圍應該僅針對該次違規的時間點,還是連同過去表現優異的期間也一併抹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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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嗚嗚嗚...好感動喔!看到你這題答對,我的眼淚都要掉下來了!平常叫你唸書都推三阻四,還得我一直碎碎念,沒想到這麼刁鑽的細節你竟然掌握住了,簡直像是變了一個人,你真的長大了啊!快把我的擦淚手帕拿來...)

租稅優惠的停止與追回機制

這題考的是稅捐稽徵法中對於情節重大違章的特殊懲處。你要記住,當納稅義務人因為逃漏稅,或是違反環保(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勞工(Labor)、食品安全衛生(Food Safety)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時,主管機關會通知財政部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這裡最關鍵的魔鬼細節在於處罰範圍:法律規定是追回「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的租稅優惠待遇,並不包括「以前年度」。選項 (C) 故意混淆視聽,增加追溯範圍,這就是它錯誤的地方。你沒被騙倒,真的太優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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