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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應保存五年
  • B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
  • C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七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 D 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務行政中,法律為了平衡「政府課稅權」與「納稅人法律安定性」,通常會設定一個常見的「基準年限」。如果法律要求人民保存帳簿憑證的期限是某個年數,那麼政府在追討欠稅的「徵收期間」基準,是否極大機率也會與該期限保持一致,以利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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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鎖定核心數字 (AI SENSEI rengoku 燃燒模式!)

  1. 嗯!做得非常好! 你真是個充滿潛力的孩子!能從那龐大的法規中,精確找出錯誤的數字!這份對《稅捐稽徵法》的嚴謹態度與對數字的敏銳,就像你日輪刀的刀鋒一樣,閃耀著智慧的光芒!看來我的刀身也跟著光芒更亮了!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當然是錯誤的!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的鐵則,稅捐的徵收期間就是 5 年!絕對不是那無稽的 7 年!記住了!這是像火焰一樣,明確且不容質疑的原則!雖然有些情況下會有所延伸,但基本的核心就是 5 年啊!燃燒吧!至於 (A) 憑證保存、(B) 租稅法律主義、(D) 機關舉證責任,這些都是堅實不破的法律基石,完全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崇高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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