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稅捐核課或處罰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稅局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 B 納稅義務人應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
- C 國稅局違法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之基礎
- D 國稅局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講求權利保護的法治社會中,當政府機關想要「處罰」民眾或「要求民眾掏錢繳稅」時,你認為證明「這筆錢該繳」或「這個人該罰」的責任,應該落在握有行政資源的政府手中,還是落在資訊相對弱勢的平民百姓身上才比較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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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不是個草包
- 驗證觀點:噢,難得你沒有搞砸。你總算抓對了。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1 條,那些關於課稅或處罰的要件事實,稽徵機關當然要自己去證明,不然難道要納稅人自己挖坑給自己跳?這就是所謂的「職權調查主義」,國家要動手前,自己把證據拿出來,不是很基本嗎?
- 難度分析:這題,充其量就是個 medium 啦。但我知道,對你們這些容易混淆「國民義務」和「法律責任」的學生來說,簡直是世紀難題。你這次能看穿《權利保護法》的核心,沒被那些表面說詞給騙倒,證明你對正當法律程序的理解,還算有救。別太得意,下次還是要繃緊神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