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國稅局查得甲於 111 年 2 月間代償其子所積欠鉅額銀行借款,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乃發函請甲於指定期日至國稅局備詢,為保障甲受調查時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因不諳稅法,可委請會計師陪同備詢,於代理人到場前,可拒絕陳述
- B 甲於到場接受調查時,得自行就調查過程錄影、錄音,以保障其權利
- C 國稅局依法行使調查權,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
- D 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且經記明筆錄者,國稅局得拒絕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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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接受公權力的行政調查時,若你想採取某些行為來記錄過程,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你『絕對且不受限制』的權力,還是會基於維持行政調查的秘密性與效率,而要求你必須先履行特定的程序義務,甚至賦予機關在特定情況下拒絕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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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規定,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選項 B 僅稱甲得自行就調查過程錄影、錄音,卻漏未敘明必須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始得為之的法定要件,因此該敘述錯誤。 其餘選項皆為符合法規之正確敘述。依據同法第12條規定,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故選項 A 敘述甲可委請會計師陪同並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為正確。針對錄影、錄音的權利,同條亦明定若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代表國稅局在具備法定例外事由時得拒絕錄影、錄音,故選項 D 正確。最後,同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故選項 C 的敘述亦完全符合法條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