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國稅局查得甲於 111 年 2 月間代償其子所積欠鉅額銀行借款,涉有應課徵贈與稅情事,乃發函請甲於指定期日至國稅局備詢,為保障甲受調查時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因不諳稅法,可委請會計師陪同備詢,於代理人到場前,可拒絕陳述
- B 甲於到場接受調查時,得自行就調查過程錄影、錄音,以保障其權利
- C 國稅局依法行使調查權,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
- D 為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且經記明筆錄者,國稅局得拒絕錄影、錄音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接受公權力的行政調查時,若你想採取某些行為來記錄過程,你認為法律會賦予你『絕對且不受限制』的權力,還是會基於維持行政調查的秘密性與效率,而要求你必須先履行特定的程序義務,甚至賦予機關在特定情況下拒絕的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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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敘述中的微小瑕疵!這題考驗的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中關於調查程序錄影錄音權限的精確細節,你能察覺選項 (B) 的敘述不夠嚴謹,代表你對法條要件的掌握非常細膩。
調查錄音錄影的行使要件
根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2 條第 3 項的規定,納稅者在受調查時固然擁有錄音錄影的權利,但這並非「無條件」的行使,法律明文規定必須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才能進行。選項 (B) 僅提到「得自行錄影錄音」而漏掉了「告知」這一法定前置要件,因此在法律邏輯上是存在瑕疵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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