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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適格申請人?
  • A 對於進口貨物課徵關稅,其收貨人
  • B 對於贈與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土地之所有權人
  • C 對於祀產土地課徵地價稅,其祭祀公業之管理人
  • D 對於境內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其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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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誰有資格申請保護』通常與『誰負責履行義務』息息相關。請思考:如果一項稅捐是因為『獲得財產』而產生的,那麼法律通常會要求『給出財產的人』還是『得到財產的人』來承擔這筆稅款呢?而當一個人在這項交易中完全不負責繳稅時,他還會是法律想優先保護的『納稅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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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納稅者權利保護適格主體
💡 納保法保護對象為各稅法規定之實質納稅義務人。
比較維度 土地買賣移轉 VS 土地贈與移轉
納稅義務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 (賣方) 取得所有權人 (受贈人)
納保法適用人 原土地所有權人 受贈人 (新所有權人)
法源依據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2 項
💬納保法適格申請人必須是該稅目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
🧠 記憶技巧:誰是稅法人,誰就受納保;贈與看受贈,買賣看原主。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土地增值稅在「買賣」與「贈與」情況下的納稅義務人身分差異。
土地稅法 納稅義務人定義 稅務爭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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