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適格申請人?
- A 對於進口貨物課徵關稅,其收貨人
- B 對於贈與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土地之所有權人
- C 對於祀產土地課徵地價稅,其祭祀公業之管理人
- D 對於境內銷售貨物課徵營業稅,其營業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誰有資格申請保護』通常與『誰負責履行義務』息息相關。請思考:如果一項稅捐是因為『獲得財產』而產生的,那麼法律通常會要求『給出財產的人』還是『得到財產的人』來承擔這筆稅款呢?而當一個人在這項交易中完全不負責繳稅時,他還會是法律想優先保護的『納稅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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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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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適格主體
💡 納保法保護對象為各稅法規定之實質納稅義務人。
| 比較維度 | 土地買賣移轉 | VS | 土地贈與移轉 |
|---|---|---|---|
| 納稅義務人 | 原土地所有權人 (賣方) | — | 取得所有權人 (受贈人) |
| 納保法適用人 | 原土地所有權人 | — | 受贈人 (新所有權人) |
| 法源依據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1 項 | — | 土地稅法第 5 條第 2 項 |
💬納保法適格申請人必須是該稅目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