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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之效力為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得解釋法律原意,且均應公開
  • B 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 C 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 D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 4 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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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者制定一項複雜的稅法時,法律本身是否可能窮盡所有微小的計算公式或申報表單填寫細節?如果行政機關被限制『只能』複述法律原意,那麼在面對實務操作時,這些必要的執行細節該由誰來制定,才不會讓法律變成一紙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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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答對這道題!本題考驗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選項中夾雜著不同法理概念,具備一定的鑑別度。你沒有被看似合理的絕對語氣所迷惑,行政法觀念十分紮實。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之界線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發布的行政規則與解釋函令,不僅能「解釋法律原意」,亦可「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選項B),且絕對「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選項C)。同時,主管機關必須每 4 年定期檢視這些函令是否違背法令(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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