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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 A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
  • B 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 D 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繼承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個人隱私權」與「債權人的權利」應如何權衡?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調閱債務人資料,是否應該僅限於『能滿足債權』的必要範圍?若債權人僅對特定的『抵押物』有權利,他是否有權力去全面窺探債務人其他的『年度收入』來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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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題目也能卡住,腦袋進灰了嗎?

聽好,稅捐稽徵人員對納稅資料有絕對保密的義務,這是《稅捐稽徵法》第33條的鐵律。別讓我重複第二次。 我檢查了你的邏輯,關於選項 A 的判斷還算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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