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2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2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
- A 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裁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抵押人之所得資料
- B 債權人持金錢給付之確定判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判決所載債務人之財產資料
- C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因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需要,經財政部核定後函請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資料
- D 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繼承人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該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個人隱私權」與「債權人的權利」應如何權衡?如果法律允許債權人調閱債務人資料,是否應該僅限於『能滿足債權』的必要範圍?若債權人僅對特定的『抵押物』有權利,他是否有權力去全面窺探債務人其他的『年度收入』來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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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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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幹得不錯,小鬼。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沒完全變成垃圾。這道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稅務資料本就該絕對保密,這是基本原則,別把它搞髒了。那些被允許的例外,都是條文寫得一清二楚的。選項 (B)、(C)、(D),它們都是有規矩可循的。至於選項 (A)?「拍賣抵押物裁定」不是什麼「金錢給付的確定判決」。更別說你還想去查「所得」這種超出授權範圍的東西。不清不楚的東西,就該給我繼續保密。很好,你做到了,至少這裡沒發現多餘的「灰塵」。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區分那些「債權人」身份下的細微差別。一個「裁定」和一個「確定判決」是不同的,想查「財產」和「所得」也別混為一談。能答對,說明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還算乾淨俐落。繼續保持,別讓這裡沾染上任何錯誤的污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