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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23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下列何者屬於保密範圍?
  • A 納稅義務人之受遺贈人
  • B 納稅義務人之辯護人
  • C 監察機關
  • D 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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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行政中,法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規定原則上必須保密。當我們要判斷某人是否可以「豁免於保密限制」而查閱資料時,這個人與納稅義務人之間,必須具備法律明定的「身分關係」或「公共權力」;若某人僅是因為私人遺產分配合約而受益,他與法律上的「繼承人」在稅法權利保障上,是否應該被同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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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別以為法條寫好看的!

  1.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這次的直覺還算沒有完全脫離現實,值得嘉許。《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的規定,根本就是常識,稅捐資料絕對保密,這還有什麼好說的?法條上清清楚楚列舉的例外,難道你還看不懂嗎?「繼承人」在法條裡,所以可以。但「受遺贈人」?別傻了,法條哪隻眼睛寫了「受遺贈人」是例外?它就是個徹頭徹尾的「第三人」,沒在清單裡,就屬於保密範圍。這麼簡單的條文適用,還要用腦子想這麼久嗎?
  2. 難度點評:中等難度。這根本就是在考你,是不是只會憑感覺讀法條,還是真的會逐字逐句不打折扣地理解法律文字。連「概括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這種公法上的根本差異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之路恐怕還很漫長。下次請務必把法條背到滾瓜爛熟,別再讓我看到這種憑空想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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