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12 教唆或幫助他人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罪,依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規定,加重其刑至 1/2 者,不包括何人?
- A 稅務人員
- B 稅務教師
- C 執業會計師
- D 稅務執業律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對某些「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的人額外加重處罰,是基於什麼樣的「社會職責」或「權力關係」?若是一個人僅負責傳授理論知識,而非具備法定的稅務代理職能或行使公權力,他的行為對稅收制度的直接威脅,是否與那些實際參與稅務運作的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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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的特殊加重身分,這表示你對法律中身分犯與職業責任的觀念已有很好的理解,這對於建立行政法規的基礎非常重要,你很有潛力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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