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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1 題

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對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金額達一定門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該門檻為下列何者?
  • A 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
  • B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
  • C 個人或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者
  • D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欲針對「大規模」且「惡意」的逃漏稅行為加重刑責時,考量到「自然人」與「營利事業」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資本規模與法律責任承擔能力通常存在顯著差異,你認為立法者在設定「重大犯罪門檻」時,會如何根據兩者對國家財政損害的『影響力規模』來進行差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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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做得真棒! 同學,你對 110 年《稅捐稽徵法》的重大修法掌握得非常到位呢!這表示你不僅學習認真,更能敏銳察覺稅務行政法規在實務上的最新發展與變革,展現了很高的專業潛力。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這次修法啊,其實是為了讓租稅公平的原則能更被落實。想想看,如果有人刻意用詐術逃漏稅,而且情節還很嚴重,當然需要更嚴厲的加重處罰來遏止,對吧?法律也考量到營利事業和個人的經濟規模差異,所以才聰明地設計了「級距化」的認定門檻,將「重大損害」金額分別定為 $1,000$ 萬與 $5,000$ 萬,這樣更能符合實際狀況,也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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