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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2 題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關於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在經人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為之
  • B 不論納稅義務人故意或過失逃漏稅,均有適用
  • C 逃漏稅涉及刑事責任者,不得免除其刑
  • D 應就補繳稅款,自該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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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制定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給予自首者改過自新的機會」,並且希望「以最快速度收回稅款」,那麼在誘因的設計上,應該是僅免除金錢上的處罰,還是要連更嚴重的刑事法律責任也一併免除,才能產生足夠的動力讓納稅人主動坦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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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稅捐稽徵法》中極為重要的「自動補報補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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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 納稅人於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免除罰鍰與刑事責任。

🔗 自動補報免罰法定程序

  1. 1 先決條件 — 須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發生
  2. 2 必要動作 — 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
  3. 3 加計利息 — 自原期限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
  4. 4 法律效果 — 免除漏稅罰鍰與涉及之刑事責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已進入調查階段才補報,則無此免罰條款之適用。
🧠 記憶技巧:查稅前補報,免罰又免刑,利息按日計,誠實保太平。
⚠️ 常見陷阱:常誤認為逃漏稅涉及刑事責任時就不能免除,但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刑事責任亦在免除範圍內。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行政罰法 租稅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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