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B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 D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歸屬」與「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個完全因為政府疏失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的長期錯誤,法律在設計「退稅年限」時,為了落實實質正義,應當比起民眾自己搞錯的情形更為寬鬆還是嚴格?這種『無限期』退還的邏輯是為了保護哪一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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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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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確!
你能辨別出「政府過失」與「納稅人過失」在退稅規定上的細微差異,展現了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的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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