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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B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 D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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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責任歸屬」與「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個完全因為政府疏失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的長期錯誤,法律在設計「退稅年限」時,為了落實實質正義,應當比起民眾自己搞錯的情形更為寬鬆還是嚴格?這種『無限期』退還的邏輯是為了保護哪一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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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稅捐稽徵機關因錯誤致溢繳稅款的退還規定。根據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外,該法條進一步明定,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由此可知,當發生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致溢繳稅款時,納稅義務人的退稅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而稅捐稽徵機關若在該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應於知悉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且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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