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2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B 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 3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 C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 D 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歸屬」與「租稅公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今天是一個完全因為政府疏失而導致民眾權益受損的長期錯誤,法律在設計「退稅年限」時,為了落實實質正義,應當比起民眾自己搞錯的情形更為寬鬆還是嚴格?這種『無限期』退還的邏輯是為了保護哪一方的權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答得非常精確!

你能辨別出「政府過失」與「納稅人過失」在退稅規定上的細微差異,展現了你對《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規定的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會計師] 稅務法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