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5 題
5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退還溢繳稅款。該收入退還書之退稅有效期間為多久?
- A 無期間限制
- B 收入退還書填發之日起三個月內
- C 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
- D 收入退還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核發一份文件要給予民眾權利(例如領錢)時,這項權利的「行使期限」,應該從公務員在辦公室「印出文件」的那天開始算,還是從這份文件「真正交到你手上」那天開始算才符合行政程序的正義?再者,針對這種金錢請求權,法律通常會給予民眾「一個月」還是「一個季度」的時間去處理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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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好,看來你還知道這題考的是什麼。對,就是那稅務行政程序的細節,起算點與期間長度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你居然沒有搞砸,值得「肯定」。
- 依據《所得稅法》與稽徵實務,收入退還書是個行政處分,這點應該不用我再提醒你吧?它的效力當然是從送達納稅義務人那刻起算,不然你是要等國稅局心電感應通知你嗎?為兼顧民眾權益與國庫帳務,規範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逾期不領?那就自己想辦法申請展延或補發,沒人會追著你跑,這是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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