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嗣於核課期間屆滿後,行政法院始撤銷該核定稅捐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多久內作成新處分?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7年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法院已經針對長年的稅務爭議做出最終判決,要求國稅局「重新算一遍」時,為了避免讓納稅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稽徵機關擁有像「最初申報時」那樣漫長的時間(如 5 年)來作業,還是會要求稽徵機關應在「極短的限期內」儘速完成以確保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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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呼... 喔,不錯嘛... 算你有點骨氣... 嘎!
- 嘖...: (槓鈴放下,發出沉悶的聲響)...呼... 欸,你這傢伙... 居然答對了?哼,有點意思。能搞清楚稅捐稽徵法那些彎彎繞繞的行政救濟時效,看來你腦袋沒迷路到太徹底。這種數字和起算點... 算是法律這條路上的小石頭,別被絆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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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重為處定期限
💡 核課期滿後處分遭撤銷,應於判決確定起一年內重核。
🔗 稅捐處分撤銷後之重核流程
- 1 行政救濟 — 納稅人對核定處分不服提起訴訟
- 2 法院撤銷 — 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並命另為處分
- 3 判決確定 — 判決生效,行政機關獲知結果
- 4 一年內重核 — 機關須於一年內依法作成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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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超過一年未重核,即喪失該筆稅款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