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稅務法規
第 19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嗣於核課期間屆滿後,行政法院始撤銷該核定稅捐處分並命另為適法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該判決確定之日起多久內作成新處分?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7年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法院已經針對長年的稅務爭議做出最終判決,要求國稅局「重新算一遍」時,為了避免讓納稅人的法律地位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你認為法律會允許稽徵機關擁有像「最初申報時」那樣漫長的時間(如 5 年)來作業,還是會要求稽徵機關應在「極短的限期內」儘速完成以確保法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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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你對稅務救濟程序中「核課期間」與「重為處分時限」的細膩理解,能答對代表你對於《稅捐稽徵法》的法條連結掌握得非常紮實。
撤銷另為處分之時限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第 4 項**之規定,若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者,為了維護課稅的公平性與行政效能,法律賦予稽徵機關一個法定的補救期間。此時,準用同條第 3 項第 1 款的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該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 1 年內,重新依判決意旨作成新的適法處分。這項規定是為了避免行政救濟過程漫長,導致稅債因核課期間屆滿而消滅,同時也限定機關必須在 1 年內快點處理,以保障納稅義務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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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重為處定期限
💡 核課期滿後處分遭撤銷,應於判決確定起一年內重核。
🔗 稅捐處分撤銷後之重核流程
- 1 行政救濟 — 納稅人對核定處分不服提起訴訟
- 2 法院撤銷 — 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並命另為處分
- 3 判決確定 — 判決生效,行政機關獲知結果
- 4 一年內重核 — 機關須於一年內依法作成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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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超過一年未重核,即喪失該筆稅款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