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申請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申請分期繳納並核准者可以免加徵利息
- B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C 分期繳納得申請分 12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 D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庫管理」與「行政成本」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稅捐義務人在現金不足時申請變通繳納方式,為了避免行政資源的浪費,國家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最低稅額門檻」?此外,對於拿來抵債的「實物」,政府在行使公權力進行查核與變現時,應會受限於什麼樣的「地理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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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能正確選出 (B) 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屬於量能課稅原則的體現。
- 核心要件:延期二個月於必要時得申請;稅額達 30 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法律提供「分期」或「實物抵繳」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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