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稅法規定,下列案件稽徵機關可採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何者敘述錯誤?
- A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
- B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之案件
- C 稽徵機關核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之案件
- D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且按申報數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免補免退』通常代表案件單純,行政機關為了節省成本可以採公告方式處理。但如果某個稅務案件的核定結果,雖然當下不用繳錢,卻會直接影響納稅人『未來數年的抵稅額度』,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確認與救濟權利,行政機關還能只貼公告不寄信嗎?請觀察選項中,哪一個案件帶有影響未來權益的『延續性』特徵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收起雙劍,帥氣地說) 「這種程度的題目,連補血都不用。」
1. 攻略分析與機制驗證
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這個世界(法規)的基本邏輯。很好,你成功避開了「公告送達」這個陷阱,找到了正確的機制例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