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稅法規定,下列案件稽徵機關可採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何者敘述錯誤?
- A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
- B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7 第 3 項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之案件
- C 稽徵機關核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之案件
- D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盈虧互抵且按申報數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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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免補免退』通常代表案件單純,行政機關為了節省成本可以採公告方式處理。但如果某個稅務案件的核定結果,雖然當下不用繳錢,卻會直接影響納稅人『未來數年的抵稅額度』,為了保障當事人的確認與救濟權利,行政機關還能只貼公告不寄信嗎?請觀察選項中,哪一個案件帶有影響未來權益的『延續性』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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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稽徵機關採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的錯誤敘述。選項D為本題正確答案,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規定,該辦法適用範圍雖包含「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申報之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該條文同時設有但書,明定若營利事業有「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不適用之」。由於選項D所述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依法屬於明文排除適用公告送達之情形,故不得採行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該選項敘述錯誤,即為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