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溢繳稅款者之退稅請求權規定為何?(20 分)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該條文施行前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應如何處理?(5 分)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溢繳稅款者之退稅請求權規定為何?(20 分)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該條文施行前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應如何處理?(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銷項稅額。(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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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110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大幅修正的退稅請求權規定。作答時必須區分「納稅義務人錯誤」與「政府機關錯誤」在退稅期限與利息計算上的差異,並精確點出新舊法交替時的「過渡條款」(如15年之設限)。此外,針對「銷項稅額」應直接引用營業稅法之定義精準作答。
小題 (二)
進項稅額。(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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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 110 年《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請求權之重大修法,區分「納稅義務人錯誤(10 年)」與「政府機關錯誤(15 年)」的時效差異,並精確引述新舊法過渡條款(修法前已屆滿或申請未確定之處理)。「進項稅額」部分則需回歸《營業稅法》第 15 條,點出其定義與扣抵機制。
小題 (三)
本期溢付稅額。(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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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稅捐稽徵法》的程序規定與《營業稅法》的實體概念。看到此題,應先區分「溢繳稅款」(因錯誤多繳,涉退稅時效)與「溢付稅額」(進項大於銷項之正常機制)。作答時需精確引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新修法之時效與過渡條款,並針對題目所問「本期溢付稅額」說明其營業稅法第39條之處理原則。
小題 (四)
可退稅額上限。(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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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110年修法前溢繳」與「可退稅額上限」,應立刻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6項的新舊法過渡條款。本題核心在測驗「信賴保護原則」於稅法上的應用,針對修法時「已行使」退稅請求權之案件,說明其退稅額度不受新法15年時效限制,而是以舊法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小題 (五)
累積留抵稅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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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累積留抵稅額」,應立刻聯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答題重點在於精準寫出「定義(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以及法理上的「處理原則(原則留抵次期,例外法定事由方得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