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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五 題

📖 題組:
三、依據稅捐稽徵法,溢繳稅款者之退稅請求權規定為何?(20 分)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該條文施行前溢繳稅款者,於修正施行後申請退還,應如何處理?(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五)

累積留抵稅額。(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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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累積留抵稅額」,應立刻聯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答題重點在於精準寫出「定義(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以及法理上的「處理原則(原則留抵次期,例外法定事由方得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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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留抵稅額」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負數(即溢付稅額)時,該留待以後各期抵繳應納稅額之數額。 其法理特徵與實務處理原則包含: (1) 發生原因:營業人申報當期之「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所致(例如:大量進貨囤積、購入重大固定資產或外銷適用零稅率致無銷項稅額)。

小題 (一)

銷項稅額。(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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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110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大幅修正的退稅請求權規定。作答時必須區分「納稅義務人錯誤」與「政府機關錯誤」在退稅期限與利息計算上的差異,並精確點出新舊法交替時的「過渡條款」(如15年之設限)。此外,針對「銷項稅額」應直接引用營業稅法之定義精準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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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核心考查110年《稅捐稽徵法》第28條對於「退稅請求權」之重大變革,應依致生溢繳之歸責主體不同,分別論述其請求權時效、利息加計規則及新舊法過渡條款;另針對營業稅基礎名詞予以定義。 【論述】 一、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小題 (二)

進項稅額。(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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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 110 年《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請求權之重大修法,區分「納稅義務人錯誤(10 年)」與「政府機關錯誤(15 年)」的時效差異,並精確引述新舊法過渡條款(修法前已屆滿或申請未確定之處理)。「進項稅額」部分則需回歸《營業稅法》第 15 條,點出其定義與扣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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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 110 年《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關於退稅請求權時效之重大變革、新舊法之過渡適用原則,以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進項稅額之核心定義。 【論述】 一、溢繳稅款之退稅請求權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小題 (三)

本期溢付稅額。(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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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稅捐稽徵法》的程序規定與《營業稅法》的實體概念。看到此題,應先區分「溢繳稅款」(因錯誤多繳,涉退稅時效)與「溢付稅額」(進項大於銷項之正常機制)。作答時需精確引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新修法之時效與過渡條款,並針對題目所問「本期溢付稅額」說明其營業稅法第39條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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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稅捐稽徵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時效計算與修法過渡條款之適用,以及加值型營業稅中「本期溢付稅額」之定義與處理機制。 【解析】

小題 (四)

可退稅額上限。(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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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110年修法前溢繳」與「可退稅額上限」,應立刻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6項的新舊法過渡條款。本題核心在測驗「信賴保護原則」於稅法上的應用,針對修法時「已行使」退稅請求權之案件,說明其退稅額度不受新法15年時效限制,而是以舊法計算之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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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測驗 110 年《稅捐稽徵法》修正時,針對「因政府機關錯誤溢繳稅款」且已提出退稅申請案件之新舊法適用及信賴保護過渡規定。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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