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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8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我國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能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所採行之措施為何?請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說明之。又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有那些事由可使納稅者減輕、免除或不予處罰?亦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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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標準的法條申論題,考生應立即將題目拆解為兩大核心:《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自動補報繳免罰」機制,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的「處罰減免事由」。作答時務必層次分明,先點出構成要件(如「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再論述法律效果(如「加計利息免罰」、「無過失不罰」),以展現法條記憶的精確度與體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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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我國稅捐稽徵實務為鼓勵納稅義務人自新並誠實申報,設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機制;同時,為落實行政罰法理與保障納稅者權利,亦明定免除或減輕處罰之法定事由。茲就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論述】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之免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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