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請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請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徵收期間長度之規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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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徵收期間」,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作答時需明確點出「原則期限(5年)」、「起算時點」,並簡要提及逾期的「法律效果(不得再行徵收)」,即可完整取得本題5分。
小題 (一)
徵收期間之定義與立法意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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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徵收期間」,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的規定。作答時須層次分明,先點出「5年」的客觀定義與起算點,再從「法安定性」及「督促行政機關」兩大公法學理角度切入論述立法意旨。
小題 (三)
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應扣除同法第 39 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何時?請就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與不同意見書,論述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日,始符合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意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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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最新實務見解與憲法原則的結合。看到此題,應先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徵收期間)與第39條(暫緩執行)之關聯,並精確對比『大法庭多數意見(著重客觀不能執行之狀態)』與『不同意見書(著重法明確性與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差異,最後以憲法第19條的視角進行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