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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稅務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徵收期間之定義與立法意旨。(5 分) (二)徵收期間長度之規定。(5 分) (三)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應扣除同法第 39 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何時?請就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與不同意見書,論述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日,始符合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意旨。(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徵收期間之定義與立法意旨。(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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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法學基礎概念題,考生應直接聯想《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作答時需層次分明地拆解為「定義(法定期限及逾期的失權效果)」與「立法意旨(法安定性、督促行政、證據保全)」兩個子項進行精要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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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徵收期間係指國家依法行使稅捐徵收權之法定期限,屬行政法上之權利行使期間。 【論述】 一、徵收期間之定義

小題 (二)

徵收期間長度之規定。(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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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基礎法條記憶題,核心測驗《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規定。作答時不僅要精確點出原則上的「五年」及「起算日」,務必連同但書的「例外不受限制情形(如移送執行)」一併列出,以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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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原則為五年,逾期不得徵收,並另設有例外不受限制之情形。 【論述】

小題 (三)

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應扣除同法第 39 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何時?請就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與不同意見書,論述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或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定繳納期限屆滿日,始符合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的意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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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稅捐稽徵法第23條(徵收期間)與第39條(暫緩執行)之連動關係。作答時需採取「正反立論」架構,對比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之多數意見(著重行政程序連貫性與實體稅捐債權之實現)與不同意見書(強調嚴格文義解釋、法安定性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最後再提出符合憲法意旨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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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納稅義務人經行政救濟判決確定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應為「判決確定時」或「依確定判決填發補繳通知書之繳納期限屆滿日」?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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