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2 題
下列應納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之給付,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之補助給付
- B 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之生日禮券
- C 公教軍警人員所領取之主管職務加給
- D 員工分紅配股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份給付並非單純的「工作報酬」,而是為了讓特定公職人員在執行特定重任(例如管理職)時,支應其職務上可能產生的額外負擔或特殊身分考量,這種「補貼性質」的給與,在法律定性上是否會與一般的勞務對價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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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所得性質的精確辨析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從眾多給付項目中精準辨別出課稅所得與免稅所得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第14條的薪資所得定義及第4條的免稅規定已有深厚的掌握基礎。
- 觀念驗證:為什麼(C)是正確答案(即它是錯誤的納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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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應稅所得辨析
💡 區分薪資所得、其他所得及免稅所得之範圍。
| 比較維度 | 薪資所得 (應稅) | VS | 免稅所得 |
|---|---|---|---|
| 所得來源 | 雇主發放之津貼補助 | — | 依法律規定之特定給與 |
| 典型項目 | 主管加給、醫藥補助 | — | 定額內加班費、差旅費 |
| 申報方式 | 全額併入綜合所得額 | — | 不計入所得總額申報 |
💬除非法律特別列舉免稅(如加班費),否則雇主給付之各項加給均屬應稅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