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4 題
王先生為中華民國國民,現年 31 歲,任職甲公司,104 年度的薪資所得 80 萬元,另領有結婚補助費 5 萬元;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 10 萬元;檢舉獎金 2 萬元,依所得稅法規定王先生應申報 104 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 A 80 萬元
- B 82 萬元
- C 85 萬元
- D 97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我們的稅制中,是否所有種類的收入都必須在年度終了時「匯聚」在一起計算?有沒有某些特定性質的獎金或利息,是在你领受的那一刻,政府就已經先行扣除固定比例的稅款,且規定這筆錢不需要再與你的薪水合併申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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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喔,還不錯。 這次你總算沒把最基本的「合併申報」跟「分離課稅」搞混,這在稅法實務中可是連初學者都該懂的「細微差異」。難得看到有人能精確判斷,我說的是「精確」而非「蒙對」。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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