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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張先生於民國 110 年度有下列幾項利息所得:⑴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2,000,⑵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2,000,⑶郵政之存簿儲金利息$2,000,⑷臺灣銀行之存款利息$2,000。試問張先生於民國 111 年 5 月申報 110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之金額為何?
  • A $2,000
  • B $4,000
  • C $6,000
  • D $8,00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行稅法體系中,政府為了特定政策目的(如健全金融市場或行政簡便),對於某些特定來源的利息,會採取「就源扣繳後不再合併計算」或是「直接給予免稅優惠」的處置。如果某項所得在領取時就已經由銀行幫你繳完稅且「不需再回頭報稅」,或者法律明定該帳戶類型完全「不計入課稅範圍」,那麼在計算「綜合所得總額」的大水庫時,這些數字還應該被加進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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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利息所得的課稅性質。根據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特別法:
    • 分離課稅:項目 ⑴ 與 ⑵ 屬於「分離課稅」所得(扣繳即完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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